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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9 浏览量:3416

眼镜作为大众日用消费品,使用频率很高。目前宁波市有640多家眼镜销售机构,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此,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市眼镜行业协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据悉,这个处理办法在浙江省属于首次发布,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这次《办法》的颁布首先建立了宁波市消保委眼镜技术专家委员会,处理纠纷中涉及到的技术、质量等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回避情况,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公正。在国家规定的“三包”范围之外,还单独列出了“包用期”的规定。所谓的包用是指在质量包用期内,免费保养维护,矫配整形,保证正常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适用包修。聍波市眼镜行业协会秘书长方敏表示,配制眼镜因人而异,属于定制产品,在使用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特意提出了“包用期”概念。

对于销售的成品眼镜和配装眼镜,镜架、镜片质量包用期如下:眼镜片在15日内损裂的;减反膜镜片在6个月内脱膜的;眼镜架发现螺丝滑牙、脱焊、镀层、镜架断裂等质量问题,其中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下3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2000元以下6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一年内。

在销售方处验光配镜,消费者配戴如有不适,在15天内复验,因销售方验光或配装有误等原因,负责免费换片,逾期不予受理。隐形眼镜因验配等原因引起不适,不能正常使用应在七天内复验或调换镜片,人为因素造成或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眼镜交付或出售时,应当当面检验、试戴,检验外观质量。提供“包用期”凭证或提供有效销售凭证,并有消费者签名确认。销售者要保留消费者的定配资料和销售资料两年,建立消费档案继续提供后续服务。降价或以促销形式赠送的眼镜,享受“包用期”规定。

在“包用期”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销售凭证和“包用期”凭证办理矫正、修理、更换、退货。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包用期”有效期内的,仍享受“包用期”权利。“包用期”有效期自实际交货之日起计算。

宁波市消保委秘书长毛高蔚表示,之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导致眼镜相关的消费纠纷处理没有相应的依据。这次《办法》的出台,整合了新《消法》和浙版《新消法》内容以及配装眼镜国家标准等内容,形成了具有宁波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可以更好地倒逼眼镜销售企业提高质量和服务意识。而这个《办法》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和升级,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