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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21 浏览量:209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辽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名牌产品标志是指由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及标准色 (二色)组成,专门用于被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的标志(具体图案见附件)。辽宁名牌产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第三条 辽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按照《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认定的辽宁名牌产品。

  第二章 标志的使用

  第四条 辽宁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该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使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五条 企业使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六条 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的图形和文字不得分开单独使用。

  第七条 辽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 辽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辽宁名牌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品种的产品或其包装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九条 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由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注册,所有权属辽宁名牌战略委员会。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的制作(包括电子版标志)、印刷和管理及防伪功能的选择,由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使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的企业可到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申请。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不同规格的辽宁名牌产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辽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一季度,重新申请复评辽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被暂停或撤销辽宁名牌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冒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质量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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