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21 浏览量:6165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68号)精神,为鼓励我市企业加快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规范奖励资金的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和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评定的“辽宁省名牌产品”。
第三条 享受大连市名牌产品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申请奖励前3年年平均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形成地方财力超过200万元;
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申请奖励前3年年平均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其中形成地方财力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纳税额自成立年度起计算。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企业,减免税额可以视同纳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不受纳税额限制。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企业纳税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各承担二分之一。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15户企业预算管理的通知》(大财预[2007]27号)确定的15户市本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 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企业纳税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各承担二分之一。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15户企业预算管理的通知》(大财预[2007]27号)确定的15户市本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大连市名牌产品奖励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相关政策中涉及名牌产品奖励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